留坝县红十字会公布《募捐和接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2月4日 |
| 索引号: | /2020-00993 |
文号: | |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所属题材: | 其它 |
| 发布机构: | 县下属部门 |
服务对象: | 全部 |
| 生成日期: | 2020-02-04 |
关键字: | 综合经济 |
| 留坝县红十字会公布《募捐和接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
为规范留坝县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县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及发放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县红十字会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平台为留坝县电视台、留坝县政府信息网、“留坝发布”微信公众号。 三、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或签订捐赠协议说明捐赠意愿,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县红十字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四、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五、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县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六、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七、县红十字会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审计和监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县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函、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置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九、县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函、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应统一交付留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十、县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定期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社会监督。募捐捐赠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十一、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捐赠物资出入库依照以下流程严格管理:1.入库:物资运抵→安排存放地点→专人负责接收(归集、登记)→填写入库出清单(物品名称、数量、种类、合计)→向捐赠方出具收据;2.出库:制定分配方案→县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审批→专人负责发放,做好登记→受赠单位接收物资并向县红十字会出具收据(注明接受物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和经手人)→对发放物资的收据及清单等资料进行存档→按时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和发放情况。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留坝县红十字会 2020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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