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24日 |
| 索引号: | /2020-00779 |
文号: | |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所属题材: | 通告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服务对象: | 全部 |
| 生成日期: | 2020-01-24 |
关键字: | 综合经济 |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为全力维护我市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全市发生和扩散,根据中、省部署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如无特殊情况,近期不要去已经发现疫情的地区,特别是湖北尤其是武汉,尽最大可能减少非必要出行。 二、2020年1月9日以来,从武汉或经武汉返回汉中、来汉中的人员,要主动居家隔离观察14天,14天内不要走亲访友、不与外人接触。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观察。出现发热、咳嗽症状时,请第一时间戴好口罩,到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13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时请主动告知医生近期旅居史。 三、广大市民要做好家庭成员的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室内勤通风、勤消毒,自觉拒绝接触和食用野生动物。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卫生防护,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工作。 五、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国家及陕西省关于疫情的通报,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信息摸排及疫情防控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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