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宣传
| 所在地区: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20年3月6日 |
一、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全县医疗救助对象为拥有本地常驻居民户口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孤儿。
4、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指当地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的已经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的农村贫困人口。
5、城市低收入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1.5倍的家庭人口。
6、城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除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等之外,患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后,累计合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5000元以上的重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对象)。
二、医疗救助类型
1、医中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全面实行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依托医保系统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额补充保险”四位一体的“一站式”结算。困难群众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2、医后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城市低收入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实行医后救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中救助
1、个人申请。患者凭身份证、救助证或精准扶贫手册等证件向定点医疗机构窗口提出医疗救申请。
2、审核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系统中标注的身份进行登记,在确认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审批,患者享受四位一体的“一站式”结算。
(二)医后救助
1、申请程序
患者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档案资料》,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救助证》或《精准扶贫手册》复印件;
(2)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
(3)医疗收费票据(证件留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结算清单),参合(保)打印报销凭证;
(4)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2、审核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县医疗保障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应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县医疗保障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理后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受理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救助资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四、下列情形不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的;
5、有关规定的其它不应享受的医疗救助。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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