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6日 |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呼图壁县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二、在呼图壁县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损毁水工建筑物、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相关内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994—4515615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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