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20年3月8日 |
关于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新机传〔2020〕1426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就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2020年2月起,自治区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自治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确保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2020年2月份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统一划扣,待大型企业认定后,再按政策补扣,免收滞纳金。
五、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自治区已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按时到位。各相关部门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加大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强化预算执行,保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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