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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20年4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7号)及《巨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巨政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退出机制

(一)被确定为公租房轮候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租房轮候对象资格

1.经复审家庭人均收入超标准的;

2.经复审家庭人员在城区内购买、继承、受赠商品房、经济房或其他住房的;

3.经复审家庭人员有6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的;

4.经复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的;

5.申请人拒不提供家庭复审表的;

6.轮候对象轮到时拒不办理承租手续,交纳租金的;

7.违反市、县公租房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事项。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机制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及时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承租人拖欠租金,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及时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县住建局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续租要求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县住建局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情况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不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场租金收取根据《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巨政发﹝2016﹞4号)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每月8元/㎡执行;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住建局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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