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29日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0年4月29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1月16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五项修改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农药、牲畜浴药经销商和种植、养殖户回收农药包装物、牲畜浴药包装物,并依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经销商出售农药、牲畜浴药商品,应当做好销售登记,回收废弃的农药和牲畜浴药包装物;
(二)种植户、养殖户不得将使用后的农药、牲畜浴药包装物遗弃,应当收集交给经销商;
(三)鼓励种植户优先使用有机肥。”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县域内林木种植规划、栽培、管护、监督等职责。
(一)沿天山丘陵地次生林属公益林,以村为单位按属地分片定人定责管护,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人砍伐或者损毁;
(二)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林种植和管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禁牧区禁止采挖苁蓉等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砍伐掘根、破坏植被等;”第三项修改为:“非禁牧区禁止超载放牧、违法采挖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砍伐掘根、破坏植被等。”
五、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草畜平衡管理规定代牧县域以外牲畜;”删去第四项。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午间、夜间室内外装修、城区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器材等产生噪音昼夜超过五十五分贝和四十五分贝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牲畜浴药经销商不回收农药废弃物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九、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法采挖苁蓉等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所采挖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依法吊销采集证。”
十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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