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2019〕16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2019〕16号
靖西市同德乡伏马村牛蛙养殖场:
负责人:吴顺添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07251019
养殖场地址:靖西市同德乡伏马村叫电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2月开工建设,于2019年3月建成并投入养殖,养殖场占地面积70亩。项目计划投资额约5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250万元人民币。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二)、靖西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照片2份;
(五)、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于2019年12月15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申请书》。你养殖场在申请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减免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是你养殖场之前建有环保设施,被今年9月份爆发的一次特大洪水冲垮,导致环保设施不完善;二是你养殖场养殖的牛蛙也被洪水冲走了不少,导致经济损失惨重;三是因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牛蛙价格一直处在低迷的状态,缺乏资金,无法缴纳高额的罚款。我局认为,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养殖场确实存在困难,综合你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上会讨论,作出对你养殖场处于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1.5%的罚款(即人民币3.75万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环罚告字〔2019〕16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养殖场2019年12月15日关于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申请书》、我局2019年12月25日《关于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复函》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1.5%的罚款,即处于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3750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养殖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由靖西市环保局出具缴款书)。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5日
(信息是否公开: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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