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2019〕15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2019〕15号
靖西县锰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2007203528B
法定代表人:谭松立
地址:靖西市湖润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电解金属锰一分厂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新建阳极液池贮存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靖西县锰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靖西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许忠贤、黄兰香);
(四)、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照片2份;
(五)、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环罚告字〔2019〕15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关精神,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由靖西市环保局出具缴款书)。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12月20日
(信息是否公开: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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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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