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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环罚字〔2019〕10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2019〕10号

 

靖西市龙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340410786M

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卢见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场区内露天堆放煤灰、原材料,不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堆放煤灰、原材料,造成扬尘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靖西市龙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靖西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照片3份;

(五)、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环罚告字〔2019〕10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元整(小写):3000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由靖西市环保局出具缴款书)。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11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 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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