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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环罚字〔2019〕5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19年6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2019〕5号

 

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50000054392054K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黎平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5日23时,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你公司承建的靖西·东盟原生中药养生物流中心二期项目在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夜间进行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25日20时20分至2019年4月25日23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和现场勘察示意图。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环罚告字〔2019〕5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靖西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缴款书)。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 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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