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市监处字〔2019〕13-6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13日 |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市监处字〔2019〕13-6号
当事人:靖西市化峒镇顺客意超市,经营者:胡冬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MA5LXQ6D0N,经营场所:靖西市化峒镇化峒街南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调味品、预包装食品、婴幼儿奶粉、儿童玩具。
经查明,当事人在靖西市化峒镇化峒街南巷经营一个商店,在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5日起,从新靖镇零售商零散进来卷烟,通过零售的方式,销售给路过该商店的消费者。截止2019年6月27日案发,当事人进来的卷烟有7个品种共182包,总价值2615元。已销售23包,价值271元。具体进货品种、进货数量、销售数量情况如下:红塔山牌(经典1956)8包、已销售3包;硬盒芙蓉王牌25包、已销售3包;真龙牌(珍品)55包、已销售5包;硬盒双喜牌(经典1906)15包、已销售3包;红塔山牌(经典100)55包、已销售5包;84软盒玉溪牌12包、已销售2包;真龙牌(鸿韵)12包、已销售2包。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卷烟进货凭证和经营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靖西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情况。
4.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的情况。
2019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19〕第1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办案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违法经营额比较小,案值2615元,但当事人有多次违法烟草制品行为,应予从重处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或百色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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