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浪哥日杂经销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17日 |
当事人:靖西市浪哥日杂经销店,类型: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靖西市渠洋镇渠雷村大冷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MA5NR8J23B,经营者:蒙宏浪,注册日期:2019年5月5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杂品、日用百货、五金零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向靖西市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他人从靖西市烟草专卖局购进卷烟,放在靖西市渠洋镇渠雷村大冷屯111-1号门店内销售。2020年1月13日上午,靖西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时,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对其店内销售的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经清点,具体品种规格、数量如下:真龙(软鸿韵)7条、真龙(软祥云)6条、真龙(珍品)1.7条、真龙(美女香草)0.5条、真龙(凌云)1.1条、玉溪(高配版)2.8条、红塔山(经典100)5条、硬盒芙蓉王1条,共8个品种25.1条,货值4115元。2020年1月14日,靖西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我局。经本局办案人员对该案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开始销售卷烟,截至立案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已售出的卷烟无法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采纳靖西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清点的卷烟数量和核算的金额,即4115元。
上述事实有经营者蒙宏浪的询问笔录、靖西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
2020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0〕第205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愿意当天缴纳罚款。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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