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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所在地区: 江苏-- 发布日期: 2020年5月2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切实减轻社会负担,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国家、省市决定,进一步缩小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范围,放开部分收费项目,取消、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以下6个项目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1.房产测绘服务收费(预测绘、实测绘);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换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4.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5.机动车安全检测、尾气检测收费;6.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2.劳动能力鉴定费;3.法定培训收费;4.白蚁防治费;5.房屋转让手续费。

三、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2.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四、相关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2.各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收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泰州市高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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