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13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5月8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132号
当事人:容县哲瀚运输有限公司县底营业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N1FHH00
经营场所:容县县底镇县底圩石龙路42号
负责人:黄海峰
身份证号:450921198805293615
联系电话:18174819185
联系地址:容县县底镇县底圩石龙路42号
2020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容县县底镇县底圩石龙路4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烟柜上摆放有真龙(海韵)、红塔山(硬经典100)、真龙(珍品)等35个品种卷烟。而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没有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当日,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和2020年1月份分别购进了一批卷烟回来,第一批购进了有7个品种共26条烟,分别是(1)84mm真龙(海韵)2条,进货单价是500元/条;(2)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进货价单价是110元/条;(3)84mm真龙(祥云)5条,进货单价是130元/条;(4)玉溪(软)2条,进货单价是230元/条;(5)84mm芙蓉王(硬)5条,进货单价是250元/条;(6)97mm黄金叶(爱尚)8条,进货单价是160元/条;(7)84mm中华(硬)1条,进货单价是450元/条,购进货值金额是5420元。第二批是元旦后购进的,接近春节了所以购进量比较大,购进有35个品种119.3条烟,分别是:(1)84mm真龙(海韵)6.1条,进货单价是500元/条;(2)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5条,进货价单价是110元/条;(3)84mm真龙(真品)3.5条,进货价单价是100元/条;(4)84mm真龙(祥云)10.5条,进货单价是130元/条;(5)97mm龙风呈祥(遇见)1.3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6)84mm狮牌雪茄1条,进货单价是130元/条;(7)84mm玉溪(软尚善)1.3条,进货单价是290元/条;(8)84mm双喜(硬晶彩好日子)2.1条,进货单价是200元/条;(9)74mm黄金叶(乐途)1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10)84mm芙蓉王(硬)10.4条,进货单价是250元/条;(11)84mm真龙(起源)7.5条,进货单价是250元/条;(12)84mm芙蓉王(蓝)3.9条,进货单价是250元/条;(13)84mm真龙(轩云)4.2条,进货单价是160元/条;(14)84mm红河(软99)2.8条,进货单价是140元/条;(15)84mm真龙(佳韵)5.8条,进货单价是250元/条;(16)84mm玉溪(高配板)6.9条,进货单价是250元/条;(17)84mm双喜(硬盒五叶神)0.7条,进货单价是120元/条;(18)94mm长白山(777)0.7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19)84mm玉溪(初心)3.6条,进货单价是200元/条;(20)94mm长城醇雅薄荷5.2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21)84mm黄鹤楼(天下名楼)3.1条,进货单价是160元/条;(22)97mm黄金叶(爱尚)1.8条,进货单价是160元/条;(23)84mm真龙(凌云)2.8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24)89mm真龙(凌云中支)3.2条,进货单价是260元/条;(25)84mm玉溪(软)10.9条,进货单价是230元/条;(26)84mm真龙(状元)4.5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27)84mm红塔山(传奇)1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28)84mm中华(硬)1条,进货单价是450元/条;(29)97mm真龙(美人香草)1条,进货单价是200元/条;(30)84mm云烟(硬云龙)1条,进货单价是150元/条;(31)84mm泰山(望岳)0.8条,进货单价是200元/条;(32)84mm利群(夜西湖)0.8条,进货单价180元/条;(33)84mm利群(软长嘴)0.8条,进货单价是180元/条;(34)84mm利群(硬长嘴)2.2条,进货单价是220元/条;(35)70mm钻石(金玉兰)1.9条,进货单价是180元/条。购进货款是25794元。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购进卷烟摆放在店内按进货价格提高10%的价格向公众销售,卷烟经营总额是31214元。当事人上述购进的第一批卷烟7个品种共26条烟于2020年春节前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购进的第二批卷烟因为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没有实际销售出去。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获得542元,本案违法经营总额为312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容县哲瀚运输有限公司县底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黄海峰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0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11-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首次无证经营、经营规模比较小、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42元,
二、罚款人民币9988.5元。(按违法经营卷烟总额31214元的32%计算)
以上两项合计10530.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上述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县底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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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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