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139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5月7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139号
当事人:容县松山宝贝乐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921600187044
经营场所: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河边街30号
经营者:黄媛媛
身份证号码:450921198705064428
联系电话:13707754572
联系地址:广西容县松山镇文仰村寻汶四队1-2号
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河边街30号的容县松山宝贝乐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君乐宝奶粉、康素力奶粉、安贝希米粉、澳贝健米粉等多样商品,上述商品上、商品的外包装以及商品摆放处均无任何价格标签。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份以来,将从玉林购进的奶粉、米粉、尿片等商品摆放在其经营的商铺的货架、柜台上销售,以上商品上、商品的外包装以及商品摆放处均无任何价格标签,未标明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等。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帐薄和商品进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可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无法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市监案〔2020〕14-8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君乐宝奶粉、康素力奶粉、安贝希米粉、澳贝健米粉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属经营者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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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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