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一男子离婚了还“赖”在已属女方的房子里不走?法院:这可不行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3日 |


离婚后,茶陵男子李某撬门而入并更换门锁,居住在已属前妻彭某的房子里,“赖”着不走。无奈之下,彭某向茶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2日,茶陵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房子交付给申请人彭某。
2019年,原告彭某(女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被告李某(男方)诉至茶陵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原夫妻共有的位于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中路金鑫第一都某室的房屋归原告彭某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原告彭某继续偿还。根据现有价值的一半,彭某支付李某20.49万元。彭某已将应付款项转至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上,但李某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法院工作,且通过撬门而入,更换门锁的方式,强行居住在该房屋内。

案件受理后,法院高度重视,并由执行干警谢安负责承办。6月2日清晨,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并邀请茶陵县公安局云阳派出所民警及物业公司人员到现场见证。

上午8点35分,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经多次敲门,无人应答,无人开门,遂对该房屋进行依法强制破门,并重新更换门锁,交付给彭某。至此,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已完成了法律意义和实体意义的“双过户”。
该起排除妨碍案件的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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