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7日 |
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助力全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
《通知》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由原政策10亩以内扩大到30亩以内;允许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辅助设施比例适当提高。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标准,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通知》持续强化了层级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建设、使用及恢复进行全程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执行,监督生产经营行为;省、市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此外,全国统一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对于没有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一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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