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开展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大检查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8日 |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福安市城市管理部门连日来组织技术人员对城区主次干道和乡镇主干道照明设施进行了拉网式安全大检查。
经排查,主要发现了以下安全隐患:部分市民擅自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等挂浮物;路灯配电箱出现异常;灯杆检查口钢板丢失或破损。
城市管理部门技术人员立即修复了损坏的路灯设备,拆除了在路灯杆上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并对违规设置广告牌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路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精细化、常态化,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路灯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安全出行。同时,市城市管理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切勿擅自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或做出其他有碍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执法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2万元整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
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福安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的行为:
1.损毁、盗窃城镇路灯设施,故意打、砸破坏路灯设施;
2.擅自在路灯灯杆上攀登或在灯杆上架设线路;
3.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接用电器设备或切断路灯电源和地埋管线;
4.擅自操作路灯控制设备;
5.擅自在灯杆上悬挂物体,拉、挂过街横幅;
6.在路灯设施安全范围内取土、开挖、打桩等施工作业或从事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活动;
7.向路灯灯杆、检修孔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8.有损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其它活动。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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