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25日 |
府市监发〔2019〕21号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各镇食药监所,局属各科室: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文件部署,为着力提升执业药师在岗履责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20日至4月30日。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并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至各镇食药监管所。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自查,纠正违规行为,对离岗、挂证等不能有效履责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整改或于4月30日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重新聘用并注册能够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
(二)检查整顿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镇食药监管所、相关科室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过自查整改仍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依法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检查发现疑似执业药师“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列入监管重点,增加检查频次,适时开展飞行检查或跟踪检查,倒逼企业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县局适时将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迎接省药监局检查。各镇食药监管所、相关科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扬长避短,建立长效机制。各镇食药监管所于8月31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县局,由县局汇总后报省药监局。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子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子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二)确保实效
各镇食药监管所、相关科室要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整治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收集线索,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举报问题和线索要逐一核实处理。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核实确认“挂证”行为的当事人、经营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使“挂证”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对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县局将通报县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三)强化宣传
相关科室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将工作进展和重要举措向社会公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治理“挂证”行为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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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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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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