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宣传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4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市实施“两病”门诊用药补偿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我市辖区内“两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是讷河市人民医院、讷河市中医医院。 三、购药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合格后,在我市辖区内任选一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购药(讷河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四、待遇标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五、管理规定。 1. 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任选“两病”其一享受待遇。每年1月份,在未发生“两病”费用前可进行病种更改,中途不能更改病种。 2. 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两病”用药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享受认定病种的用药待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购药不享受“两病”用药待遇。“两病”患者新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首次购买“两病”用药的医疗机构默认为本年度“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3. “两病”患者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以及诊疗费用不享受“两病”待遇。“两病”门诊用药在统筹区内实行直接结算,“两病”患者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只能选择1家)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年度内随时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两病”门诊用药使用统筹金额度累计到年度统筹基金使用额度内。 4. 使用长处方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再使用“两病”门诊用药,剩余药品的费用须返还医保基金。 5. 已经享受“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相应的 “两病”待遇。 6. 已经享受“两病”门诊待遇,自开始享受“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之日起,自动终止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7. 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发生的“两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8. 参保人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就医材料配合医师认定“两病”,如果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病种待遇,并追回发生的统筹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咨询电话: 讷河市人民医院医保科:0452-3320822 讷河市中医医院医保科:0452-3384511 讷河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综合股:0452-3333516 讷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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