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
|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为深入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国防科技工业对口支援江西省吉水县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科工函〔2014〕39号)和国家国防科工局与江西省战略合作协议、省市关于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策应国防科工局和省、市对口支援吉水苏区工作,促进吉水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助推吉水工业崛起新的征程,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吉水的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含军工项目或军民融合项目,下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企业:
1.“军落户”企业:是指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军工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军工企业,含下属科研院所)及其投资控股的企业。
2.“民参军”企业:是指已获得或已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三证”认证之一的企业;
3.“军转民”企业:是指军工企业(含下属科研院所)所从事的军事工业由军事专用性的科研生产转向军民结合性(或兼容性、两用性)科研生产的企业;或向军工企业(含下属科研院所)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技术并在吉水落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
4.被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为“国家军民融合企业”或被江西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军民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企业。
二、关于“军落户”企业
1.对落户吉水,并符合国防科工局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军工项目,纳入国防科工局已建立的对口支援建设机制体制中,并享受在“十三五”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中明确的优先和鼓励政策。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水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落户的军工企业,新购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达产达标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关于“民参军”
1.鼓励办理“参军”资质。鼓励非军工企业积极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申报认证工作。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二级、一级保密资质的,对应每项奖励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升级补差。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资质的,每项奖励30万元。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水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落户的除军工企业以外的军民融合企业,新购生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达产达标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非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编制的民用标准升格为国家军用标准的,每项一次性给予编制单位30万元奖励。
四、关于“军转民”企业
向军工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技术并在吉水县落地实现产业化的,按其实际交易费用(含购买研发设备)的4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关于项目投融资
1.设立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县财政出资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军工集团相关单位、社会资本等出资共同组建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投资等。
2.新建或技改的军工项目或军民融合项目,按项目固投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40%进行贴息补助,连续补助两年,单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关于项目“技改”和科技创新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水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上年度(或实施技改前一年度)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的军工项目或军民融合技改项目,新增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江西省技术改造补助(贴息)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包括UL、TUV、船级社等),取得认证后,对企业实际支付认证费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科技创新,具体按《吉水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暂行)》(吉水县府办字〔2017〕277号)相关政策执行。
七、关于拓展市场
1.对企业通过首次竞标承担军品科研开发、军品采购、军品科研生产及军品配套生产的项目,按中标合同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3%给予资金支持,每户企业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对落户吉水的军民融合企业取得世界500强企业供应商资质,每取得一个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八、关于军企兼并重组和企业上市
1.鼓励军工企业对吉水县域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军工企业对吉水县域企业兼并重组或股权合作,按其实际出资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已落户的军民融合企业为主体对外进行并购或引入股权投资,按其并购或引入股权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上市,具体按《吉水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工作意见》(吉水县府办字〔2017〕190号)相关政策执行。
九、关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对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单独或联合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吉水建立的经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新组建、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由县级按照国家资助经费1∶1匹配建设经费。
2.对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单独或联合高校及其它科研院所在吉水创办经认定的产业孵化中心,按实际建设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3.鼓励支持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的国家级联盟、省级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支持联盟自主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并在项目执行完成验收后,按其经过专项审计后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十、关于人才引进
对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引进相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在生活、科研、住房上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按《关于印发吉水县引进人才用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属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千计划”的给予特殊鼓励政策。
十一、关于参展参赛
经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发改委)确认,对参加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补助参展费用5万元。对参与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赛事的,成功入闱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奖项后参照主办方奖励标准给予1:1叠加资金奖励,单次赛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其他
1.本扶持措施适用的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还享受吉水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对达到吉安市首位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军工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可参照吉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办发〔2017〕4号)文件执行。
2.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涉及到资金奖励或补贴的,在达到条件并经认定核准后由受益县财政拨付。
4.本扶持措施执行期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在政策未调整前,仍执行此政策。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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