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
|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9号)、赣府发〔2020〕2号、赣府厅字〔2020〕15号
政策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此项政策包括两项支持措施,一是扶持一般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第四条“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最新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低于或等于5.5%(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或者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企业,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二是扶持困难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主要是对连续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申请条件:
1.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2.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且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3.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所需资料:《企业享受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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