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四川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6月17日,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由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四川省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通告》,将我省执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做出调整,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5月14日,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为此,我省相关部门出台《通告》,具体规定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前,允许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车在全省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2021年1月1日前,允许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在攀枝花市、广元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汽车生产、进口日期以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发证日期或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此外,《通告》明确了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并提醒汽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确保生产、进口、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记者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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