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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个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长春市成立

所在地区: 吉林--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19年6月25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代表吉林省参加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召开的《落实五部委依法治理“校闹”文件专题研讨会》,并作为吉林省唯一入选的依法治理“校闹”教育部试点单位,承担“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工作。
  今天(6月24日),长春市二道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这也是吉林省首个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仪式上,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局长于浩宣读《依法治理“校闹”试点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试点项目的目标与任务。

  试点项目聘请国家督学王青逯担任顾问,组建了由17名业内知名人士构成的专家指导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智库支持和指导服务。
  为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校闹”试点项目建设,及时有效化解校园矛盾纠纷,避免因家校矛盾纠纷升级而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更好地打造“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稳定、有序”的家校关系,二道区率先在省内成立“二道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道区司法局按照《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依法指导做好前期筹备工作,依法对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备案登记。
  成立大会上,二道区司法局局长刘桂玲宣布二道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决定,并对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步运行提出具体要求。与会相关领导为受聘的29名人民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证》和聘书,为“二道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6个工作站揭牌。

  依法治理“校闹”教育部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成为二道区委和政府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进一步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依托“二道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二道区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打造和谐校园,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性和普惠性,促进学校安全教育及法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一项惠及社会、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并使多方受益的极大好事,更是打造“平安校园”、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的又一创新之举。

  长春第五十二中赫行实验校校长江西表示,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受伤害者不愿意走司法途径,在发生“校闹”时,问题就聚集在学校,容易变成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我们缺少一个第三方介入的有效机制。机制不健全,有些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这次二道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能够让学校和受伤害方找到一个平等维护学生(包括监护人)、学校的合法权益的结合点,由第三方介入,不存在利益捆绑,大家也比较容易接受,第三方本身的立场也会比较理性,利于引导家长走合法解决纠纷的道路。学校也会从自身做起,尽可能减少校园纠纷,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给学生、老师、家长们提供一个和谐平安健康快乐的校园环境。

  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此类事件不仅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还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有效地遏制校闹行为,是每个教育人、家长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解决校闹的原则是依法依规。“依规”就是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发的《校园伤害事件处理条例》。如果协商不好,就要走司法程序,依法处理,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修正案已经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降到八岁。”也就是说八岁以上的孩子需要承担这个年龄能够认知的相应责任。这对涉及小学生的案件责任划分至关重要。

  “校闹”已入刑。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6月20日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 

  《意见》清点8类“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吉视通)

 

  编辑:吴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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