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柴油货车禁限行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17日 |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旗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柴油货车禁限行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24日前现将意见反馈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3227847
邮 箱:dwqzfb6060s@163.com
2020年6月17日
东乌珠穆沁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柴油货车禁限行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划定范围
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政府办公楼西侧未命名路、北至阿拉坦合力街。
合围区域面积约1.13km2,Ⅲ类区范围见表1。
表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
序号 |
区域编号 |
区域面积(km2) |
区域范围 |
|
1 |
Ⅲ类区 |
1.13 |
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政府办公楼西侧未命名路、北至阿拉坦合力街 |
(二)燃料种类
①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相关要求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业企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已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类设施严禁改用民用洁净型燃料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燃料。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加快改造,改用电、太阳能、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4)对违反规定,仍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居民要积极引导、鼓励使用民用洁净型燃料和清洁能源。
二、柴油货车禁限行
(一)禁限行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
(二)禁限行区域
禁行范围:巴彦霍布尔路往西,宝格达乌拉街往北,罕乌拉路往东、道劳德街往南的区域,合围区域面积约0.89km2。
限行范围:图木图路往西,宝格达乌拉街往北,巴彦霍布尔路往东、道劳德街往南的区域,合围区域面积约1.15km2。
(三)禁限行区保障措施
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限值的货车禁止进入市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
在禁止、限制货车通行区域和路段,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新能源汽车及轻型箱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皮卡货车除外。
在镇区从事石油、燃气、邮政运输车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视、广播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专业车辆,为城市管理提供道路洒水、清扫及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车辆和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在交警大队登记备案、办理通行证后,允许在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
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镇建设项目,确需在镇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货运车辆,凭交警大队办理的临时通行证,允许按限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过境货车绕行其他道路。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综合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凿岩机械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合围区域面积约为1.13km2,划定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政府办公楼西侧未命名路、北至阿拉坦合力街。
在以上禁用区划定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深度治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执行。
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应急抢险救灾期间不受禁用限制。
(三)保障措施
(1)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Ⅲ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在禁用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