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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启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新起点

所在地区: 江苏--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进南通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南通市检察院与市水利局协商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建立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等四大机制,就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切实推进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建立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解决有关问题,健全完善多方交流与协作的工作机制;会商研究有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通报交流各项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研究制定阶段性任务措施等。

二是建立工作交流机制。对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出现的普遍、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可共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交流、研讨会商等方式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共同整理关于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编发资料汇编。

三是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支持起诉机制。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水利部门可以事先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在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向受诉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四是建立生态环境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检察机关在办理水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符合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件,可将案件移送水利部门办理;水利部门在办理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符合适用公益诉讼的案件,可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五是建立宣传协作机制。检察机关、水利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有宣传阵地,优化宣传内容形式,整合宣传资源,广泛宣传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举措和成效,引导鼓励群众、社会组织等提供案件线索,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关注和支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供稿:南通市水利局 责编:省水利信息中心 程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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