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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126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126号


当事人:藤县恒康医药有限公司弘利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422MA5L972Q9H

经营场所:藤县藤州镇长虹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丽敏

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处方药“血塞通分散片”(生产厂家: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3g(含三七总皂苷50mg)12片/板×2板/盒,批号:19010502,生产日期:2019年1月5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盒。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血塞通分散片”(生产厂家: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3g(含三七总皂苷50mg)12片/板×2板/盒,批号:19010502,生产日期:2019年1月5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盒。你药店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你药店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2020〕3-58号)时,自愿要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药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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