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高市监处字2019047号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1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码/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 1 |
高市监处字2019047号 |
生产、销售、隐匿厂名、厂址一次性品尝杯案 |
西安美源纸塑容器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070932 |
江增法 |
当事人生产、销售、隐匿厂名、厂址一次性品尝杯 |
1.没收违法销售所得贰仟肆佰玖拾(2490)元;2.处罚贰仟伍佰壹拾(2510)元;以上合计伍仟(5000)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2019年5月15日 |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字〔2019〕047号
当事人: 西安美源纸塑容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11055784070932
住所(住址): 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增法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南路1号
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成品库内发现其生产的一次性品尝杯产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5日)隐匿厂名、厂址。经分管局长当日批准后,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9年3月5日生产一次性品尝杯416箱,该批产品隐匿公司的厂名、厂址。截至2019年4月24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共销售一次品尝杯166箱,剩余250箱,违法经营额21632元,生产成本37元/箱,销售价为52元/箱,利润15/箱,违法销售所得24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3、销售清单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市监处告字〔2019〕01009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伪造、冒用或者隐匿产地、厂名、厂址或冒用产品监制单位的”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隐匿厂名、厂址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伪造产地,标注虚假生产、失效日期,伪造、冒用或不标明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标志、质量证明、产品监制等质量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的,没收其违法销售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其销售的产品” 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所得贰仟肆佰玖拾(2490)元 ;2、处罚款贰仟伍佰壹拾(2510)元;以上合计伍仟(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路支行(地址:高陵区东方红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陵区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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