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延至年底
|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政策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此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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