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什克腾旗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及《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1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克什克旗财政局组织编制了《克什克腾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克什克腾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件的准确、合理、合规,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0年8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克什克腾旗财政局投资评审办公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克什克腾旗财政局办公楼506室(邮编025350)
电子邮箱:674613743@qq.com
联系电话:0476-523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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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财政局
2020.7.6
2020.7.6
克什克腾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及《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1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入选评审库的中介机构采取排队循环的方式确定项目评审任务。循环顺序根据公开招标的综合评议顺序确定。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支出项目。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范围:
(一)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国有企业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 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五)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 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审;
1.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总承包方式(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的,须经旗政府办公会议审批。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进行概算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标。
(八)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 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三) 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结算审核;
(四)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结算等进行阶段性评审;
(二) 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总承包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 其他方式。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 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文件。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 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二) 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向各投资评审中介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三) 各评审中介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
(四) 各评审中介机构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 各评审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及评审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财政部门对审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审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预算评审应提供:
1.可行性研究报告、概(估)算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
2.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3.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4.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结算评审应提供:
1.招标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7.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无特殊原因预算超概(估)算的;
(二)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
(三)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四)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五)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的;
(六)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 按建设项目评审时限要求,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一)投资额在200万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六 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备案制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评审机构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召开。
第十七 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 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引起合同金额增加10%以内的,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论证签批,签批后五个工作日内送交评审机构备案。
(二) 合同金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
(三) 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范围内,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且在合同金额10%范围内,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 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投资额超出合同金额10%时,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超出部分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五) 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投资额超出批准概算时,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建设单位应报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全面、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估)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工程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并达到设计深度,严禁设计超概(估)算。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报旗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发包。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需要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修缮项目(包括市政维护、城市园林更新绿化等项目),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应当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或政府研究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 评审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 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 评审机构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及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提供虚假评审材料、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等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职责:
(一) 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 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计划投资、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
(五)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组织验收和结算申报,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结算评审;
(六)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建设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故意漏项、随意变更签证、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估)算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 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笫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克什克腾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原《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克政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及《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1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入选评审库的中介机构采取排队循环的方式确定项目评审任务。循环顺序根据公开招标的综合评议顺序确定。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支出项目。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范围:
(一)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国有企业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 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五)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 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审;
1.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总承包方式(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的,须经旗政府办公会议审批。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进行概算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标。
(八)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 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三) 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结算审核;
(四)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结算等进行阶段性评审;
(二) 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总承包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 其他方式。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 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文件。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 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二) 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向各投资评审中介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三) 各评审中介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
(四) 各评审中介机构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 各评审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及评审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财政部门对审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审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预算评审应提供:
1.可行性研究报告、概(估)算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
2.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3.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4.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结算评审应提供:
1.招标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7.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无特殊原因预算超概(估)算的;
(二)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
(三)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四)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五)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的;
(六)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 按建设项目评审时限要求,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一)投资额在200万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收到评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六 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备案制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评审机构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召开。
第十七 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 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引起合同金额增加10%以内的,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论证签批,签批后五个工作日内送交评审机构备案。
(二) 合同金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
(三) 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范围内,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且在合同金额10%范围内,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 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投资额超出合同金额10%时,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超出部分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五) 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投资额超出批准概算时,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建设单位应报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全面、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估)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工程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并达到设计深度,严禁设计超概(估)算。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报旗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发包。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需要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修缮项目(包括市政维护、城市园林更新绿化等项目),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应当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或政府研究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 评审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 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 评审机构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及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提供虚假评审材料、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等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职责:
(一) 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 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计划投资、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
(五)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组织验收和结算申报,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结算评审;
(六)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建设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故意漏项、随意变更签证、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估)算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 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笫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克什克腾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原《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克政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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