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99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4日 |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99号
当事人:广西正元堂药业有限公司藤县惠康药店?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422MA5KAK9A21
经营场所:藤县藤州镇南湖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黄旭明
一、案件概况及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正元堂药业有限公司藤县惠康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查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生产企业:江西仁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601)”,上述药品的购进数量为10盒,库存数量为8盒,已销售数量2盒,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已销售药品的处方。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字〔2020〕3-49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供认违法行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 ? ? ? ?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