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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福建--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索 引 号: QZ05122-1200-2020-00010 文 号:狮农〔2020〕69号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6-22
信息类别: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30 字号: 阅读人次:1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沿海各镇农业服务中心: 

    现将《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20206月22 

  

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狮安办〔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渔业船舶安全员作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督促指导全市范围内所有渔业船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系统业务培训和滚动管理,增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促进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总体要求 

   全市所有渔业船舶建立船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作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员的机制,船东船长作为渔业船舶经营主体,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沿海各镇、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分类指导、分级组织全市所有渔业船舶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员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培训,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度落实到位。 

   (一) 任职条件 

    1.渔业船舶船长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 

    3.取得相关渔业船舶适任证书; 

    4.清楚所在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点和隐患范围:①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隐患或重大险情;②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③航行、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5.针对本渔船的安全生产风险点和隐患范围,能及时采取相关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化解、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二)岗位职责: 

    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 

  2、确保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硫化氢检测仪防毒面具等安全设备符合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 

  3、制定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值班望制度; 

    4、督促并落实船员在临水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 

    5、确保船员进入可能发现有毒气体密闭空间时正确使用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着防毒面具作业,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6、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并适时组织船员撤离; 

  7、参与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听从编组组长船的船长在海上航行、作业的编队指挥,保持编队船舶的通讯联络; 

  8、严格遵守有关渔业船舶的适航区域、作业类型、船员定额、抗风等级的规定,合理装载渔货、网具; 

  9、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 

   10、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11、在出海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12、执行安全值班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督促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13、不得非法载客和非法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作业生产;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14、落实渔业船舶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张贴风险分级管控辨识图及警示标志。 

    15、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6、组织渔船应急救援演练 

    17、检查所在渔船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8、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9、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防范措施。 

    三、管理机制 

   (一)培训教育机 

    1.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定期参加市、镇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船东船主教育警示会、渔船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等; 

    2.定期不定期组织船员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现场咨询活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培训等,确保持证上岗; 

    3.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有调整的,新增补人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镇渔业安全检查站接受“岗前培训”。 

   (二)隐患排查机制 

   1.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每航次出海前开展渔船隐患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督促指导落实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检查站、渔业执法中队,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到位才能出海生产作业。 

    2.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渔业安全检查站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按规定整改到位。 

   (三)日常管理机制 

    1.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归属船东船主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市、镇两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统筹;沿海各镇要建立本辖区内所有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讯录,组建工作群,实行滚动管理。 

    2.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有工作调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推荐增补人员。 

    3.船东船主要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建立与其职责相一致的薪酬待遇制度,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惩罚惩处机制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配备的或已配备未履行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几种惩处措施: 

    1.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关注对象”。 

    2.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各镇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按照“属地监管”、“三个必须”的原则,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每月至少对该船检查一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拒不整改到位的一律顶格处罚。 

    3.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我局在审核上级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时,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渔 船予以限制;上级资金计划已下达,市级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暂缓市级配套资金拨付;同时与该船燃油补贴挂钩。 

    4.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要求该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提高保险标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bmzcjd/202007/t20200702_2376160.htm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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