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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谁举证?看《民法典》怎么说

所在地区: 山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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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存在两点主要差别。

其一,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以侵权人过错为前提,环境侵权责任采“无过错责任”,仅以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为前提,不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第1229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被侵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和程度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由被侵权人指认的行为人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第1230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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