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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藤县平福乡社平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13日
建设快讯正文

藤县平福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写的藤县平福乡社平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拟建项目选址位于藤县平福乡社平村。项目占地面积为70m2,处理能力为50m3/d,服务范围为平福乡社平村,服务人口为380人。项目主要采用纳米陶瓷膜污水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包括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污水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标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排入南面小溪。主要生产构筑物包括:格栅调节池、NCMT一体化设备基础等,铺设配套管网总长为1132m。

项目总投资1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1万元,占总投资的2.99%。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场地四面应设置围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并洒水降尘。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控制车速,并洒水降尘。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动力机械设备应适时保养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出售,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做好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严格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二)落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处恶臭污染物NH3H2S等气体浓度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三)项目污水处理厂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放的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外排放至附近小溪。

做好污水处理单元及污水收集、排放管网的防渗防漏措施,防止废水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主要噪声源进行防噪隔声措施,厂界东、南、西、北面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周边居民点昼间、夜间噪声均能达到《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

1.项目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脱水处理,处理后的污泥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填埋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污泥的处置措施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中的污泥控制标准。

2.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格栅渣和员工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

五、在项目污水处理厂厂界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提升泵站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建议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商业网点、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并在污水处理厂周围建设绿化防护带。

六、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为0.913吨/年,氨氮总量控制指标为0.091吨/年。

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建设单位应按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藤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

、本批复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

?20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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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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