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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不处字〔2020〕26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不处字〔2020〕26号


当事人:张光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422600024707

住所(住址):藤县藤州镇西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光伟

联系地址:藤县藤州镇西厚路54号

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唐文(藤县唐文水果店经营者)、唐梧生(藤县周拾水果摊经营者)经营的“香蕉”、2019年9月26日对黎杏兰经营的“香蕉”进行了抽样并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已对唐文(藤县唐文水果店经营者)、唐梧生(藤县周拾水果摊经营者)、黎杏兰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分别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唐文、唐梧生、黎杏兰经营的抽检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张光伟处购进的,张光伟确认了以上事实。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香蕉”从梧州共购进了276kg,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购进了169kg,于2019年9月26日购进了107kg,在藤县藤州镇西厚路54号铺面内销售,其中销售给唐文、唐梧生、黎杏兰经营的香蕉,经我局抽样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香蕉”货值金额是1146.80元。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9月23日)的供货商是曾金才,联系电话13902544548,供货地址:梧州市机场路粤廉花木鸟市场B6-08、B6-15;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9月26日)的供货商是恒勝果行,负责人是赵瑞飞,联系电话13207748635,供货地址:梧州市机场路粤廉花木鸟市场A3-30-32。当事人均能提供上述两个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能提供送货单和《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发函给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供货商的主体信息及供货单据是否真实,于2020年6月5日收到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证实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香蕉”供货商主体信息及供货单据真实。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将藤市监不予告字〔2020〕3-24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案件。

本案中,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香蕉”时,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了该批次“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了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7月10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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