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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富综执公送字【2020】1号

洪芝霞: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7-1号进行违法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作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雨棚”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于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提出陈述、申辩,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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