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子长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16日 |
各有关部门、组织及广大群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将《子长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敬请各有关部门、组织、及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本公示有效期十个工作日。
联系人:张程0911-7112703,薛磊13772270797。
群众来访地址:子长市政务大厅二楼。
子长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子长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市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牌匾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牌匾、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辆、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市全市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审批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规范工作及执法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规范及管理工作;公路沿线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范及管理工作由市交通部门负责;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按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审核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宣传部、自然资源、公安、人社、住建、经发、司法、财政、民政、应急管理、工业煤炭、医疗保障、卫生与健康、农业农村、水务、文旅、教科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审批、监管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鼓励采用植物景观设计等生态环保方式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和牌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利用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灯箱等发光设施发布广告的,灯光画面亮度须简明适度、声音适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包括路灯杆)、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上交通标志、路名牌、交通标志指示牌等公益服务性质的牌匾和广告,经审批、备案可以设置。牌匾和广告应以行人安全通行为标准。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厅等设施及场地设置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立柱式户外广告等,应由相应管理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后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设置期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到期后确需延期发布的,经审核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5天,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广告牌的美观性。
第十三条 户外商业广告应当与公益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发布户外商业广告时,公益广告设置不少于总版面的三分之一;电子屏发布商业广告时,公益广告的时间每小时不少于20分钟;发布临时性商业广告(围墙广告)时,公益广告内容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需位于公益广告下方。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设置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匾的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制度。严禁同一店面设置多个牌匾;
(二)单层建筑物设置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二楼以上商业用房需提供房产证明,非商业用房一律不予审批;
(三)因商品特性、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需要,对设置牌匾高度、面积、位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其牌匾应进行安全设计,同时不得影响消防等应急救援,在采光、通风、灯光、噪声等方面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且须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四)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楼房的店名、店标距地面高度原则上保持一致,规格、色彩与主体建(构)筑物相协调;
(五)历史文化街区及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需设置牌匾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整体环境协调,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设置。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人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难度较大、设计复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设计;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的,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乡镇、街道办辖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供乡镇、街道办审核同意文件;公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供市交通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六)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同意文件。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除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
(三)大型户外广告牌设计方案(重点论述景观通视、城市天际线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
第二十一条 设置牌匾办理审批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设置牌匾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三)设置牌匾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
(四)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在特种设备上设置广告的,该特种设备应取得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广告需要续期的,需向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牌匾位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依附于该场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使用权和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和牌匾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其户外广告和牌匾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
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和发布,均须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定使用费用,设置人按规定缴费后获得设置权。
第二十六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政策法律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变更或拆除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变更或拆除。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保证户外广告和牌匾完好、安全、美观、环保。
第二十九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牌匾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交通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监管,发现违规设置或户外广告和牌匾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的发布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和管理,发现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内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更改内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审批手续,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由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应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倒塌、脱落,或因其它直接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审批、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至XX年X月X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限两年。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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