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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水罚字〔2020〕7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北 流 市 水 利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北水罚字〔2020〕7号


当事人:卢振文,性别:男,年龄:57周岁,住址:广西北流市六麻镇六麻村***,身份证号码:***。

2020年3月23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有人在隆盛镇二桥附近河道采砂。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查处。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物证、调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2020年3月20日至3月23日,当事人卢振文在清理隆盛镇污水管网二期工程河道围堰过程中采砂,且无法提供采砂手续或相关证明。现场采砂点位于隆盛二桥下游71米,该地点位于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属于禁采区。因围堰泥土和砂土混合,现场采砂量难以测量。当事人将清理围堰的泥土运输到隆盛镇开发区堆放,所采砂石与围堰泥土混合砂土约725m3运到位于隆盛镇的北流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砂土加工场加工后用于北流市六麻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经玉林市水利电力科学研究院在案发现场取样分析,当事人所采砂石与围堰泥土混合砂土含砂量为36.5%,即当事人所采河砂量为264.6m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该证据表明:1.案发现场位于北流市隆盛镇二桥下游12米至120米河道管理范围内;2.现场修建有铺设碎火砖的简易道路;3.现场有两辆运输车(前四后八泥头车),其中车牌号为桂***的运输车装满砂土;4.隆盛旧菜市场往上游100处的河道内停放有两台勾机;5.停放勾机到案发地点有勾机履带碾压痕迹连接。

一、现场勘验图。该证据表明:1.案发现场位于北流市隆盛镇二桥下游12米至120米河道管理范围内;2.现场修建有进入河道的简易道路;3.现场有两辆运输车,其中一辆运输车装满砂土;4.案发现场附近河道内停放有两台勾机。

二、勘验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1.案发现场位于北流市隆盛镇二桥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2.现场修建有进入河道的简易道路;3.现场有两辆运输车,其中一辆运输车装满砂土,4.北流市林兴建材有限公司砂土加工场堆放有部分案发现场勾挖出来的砂土。

四、黄**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作案时间是2020年3月20日-23日的晚上;2.采砂范围是从隆镇二桥至下游200米范围(右岸);3.现场所采的砂土被泥头车外运。

五、罗**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2020年3月23日凌晨1点左右案发现场正常作业;2.现场有约10台泥头车等待装载;3.已有1辆泥头车装载完成开走;4.一辆泥头车可装载33m3左右砂土;5.采砂范围是从隆镇二桥至下游200米范围(右岸)。

六、邹**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该证据证明:1.2020年3月23日凌晨1点左右案发现场正常作业;2.现场附近共有约14台泥头车等待装载;3.已有4辆泥头车装载完成离开,1辆泥头车装载完成准备离开;4.一辆泥头车可装载35m3左右砂土;5.现场是由两架勾机帮装载砂土,两家勾机已开往下游方向;6.采砂范围是从隆镇二桥至下游200米范围(右岸)。

七、卢**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案发现场位于北流市隆盛镇二桥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2.现场采砂机具是两架勾机;3.现场勾机的所有人是隆盛镇污水管网二期工程的老板(外号肥佬);4.2020年3月22日晚上6点现场勾机正在作业;5.采砂范围是从隆镇二桥至下游200米范围(右岸).

八、罗**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2020年3月23日左右有人从隆盛圩运输砂石共运29车(每车28.5m3)到北流市林兴建材有限公司砂土加工场加工;2.堆放在北流市林兴建材有限公司砂土加工场的砂石未进行加工。

九、卢**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卢振文是本案当事人;2.现场在进行隆盛镇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二期收尾工作;3.2020年3月2日现场开始清理工程围堰泥土,并将砂石堆放在岸边,随后的清理过程中将砂石一起运走;4.现场装载29车(每车25m3)砂石,运到北流市林兴建材有限公司砂土加工场加工;5.围堰泥土倾倒在隆盛镇秧道村社公附近。

十、卢振文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卢振文是本案当事人;2.现场在进行隆盛镇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二期收尾工作;3.2020年3月2日现场开始清理工程围堰泥土,并将砂石堆放在岸边,随后的清理过程中将砂石一起运走;4.现场装载29车(每车25m3)砂石,运到北流市林兴建材有限公司砂土加工场加工,计划用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5.围堰泥土倾倒在隆盛镇秧道村社公附近。

十一、北流市隆盛镇二桥河道采砂案抽样检测报告(玉林市水利电力科学研究院)。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堆放在北流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砂土加工场的砂土干卵石的质量百分数为14.9%,干砂的质量百分数为21.6%,泥占63.5%。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北水责字〔2020〕8号),于2020年7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北水罚告字〔2020〕8号), 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北流市水利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2020年3月20日至3月23日,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隆盛镇二桥下游71米河道处的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采区进行采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砂;(三)......;(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五).....”,决定对当事人卢振文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禁采区采砂264.6m3的行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到北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4821201010294****。收款人全称:北流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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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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