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建设2020年省级综合性农事服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2日 |
来农〔2020〕73号
关于申报建设2020年省级综合性农事服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管理站、相关单位、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皖农机函〔2020〕352号)、《安徽省2016年农机化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指南》要求,加快推进来安县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经研究决定组织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20年省级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任务
根据省厅下达的农机产业化项目建设任务,来安县2020年计划建设1个省级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
二、资金规模及标准。
2020年,来安县实施省级财政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奖补资金为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建设主体申请。建设主体申请自主申请,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主体要具有一定的项目建设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农机装备设施完善(主要农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收割机、育秧工厂、粮食烘干设施等),需要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示范大院建设类型、建设预计成效、项目可行性等,需要与被占地农户签订农用设施用地或附属设施土地流转租赁协议。建设主体应持建设项目申报表、建设设计图、用地申报表等向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股提交申请。
2、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申报情况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方案,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体会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县级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建设,并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3、资金运行。采取先申报后建设、先建后补的方式,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三、项目建设时间节点要求
1、项目申报时间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2、项目建设时间。项目经评审批复后,开始建设,于2020年11月上行进行项目验收。
四、项目评价
1、评价指标。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分三个等级,主要指标如下:
小型:占地3-5亩。机库棚不少于20间或相应面积,有维修保养区、演示展示区、培训室及办公管理用房等。大中型机械不得少于20台,作业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中型:占地6-10亩。机库棚不少于30间相应面积,有维修保养区、演示展示区、培训室及办公管理用房等。大中型机械不得少于30台,作业面积不得少于6000亩。
大型:占地11-15亩。机库棚不少于40间相应面积,有维修保养区、演示展示区、培训室及办公管理用房、烘干设备及场地等。根据需要应配备流动跟踪服务车辆。大中型机械不得少于40台,且必须拥有烘干设备,作业面积不得少于10000亩。
2、评价方法。项目评价采取预算申报和完成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前编写项目预算相关材料报县级农业部门审核,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编写项目总结材料报省厅备案。
五、项目绩效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项目建设绩效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以上通知请乡(镇)农机管理站、相关单位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各地建设条件优越的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申报。申报主体结合要自身实际对照项目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开展项目申报建设,切不可盲目投资。
附件: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备案标准文本。
2、建设项目申报表。
3、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示范大院)建设项目建设指南。
4、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规范化示意图。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备案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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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备案部门 项目备案文号 项目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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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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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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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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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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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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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 目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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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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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 场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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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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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 设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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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政 补助 资金 支持 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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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 资 构 成 |
项目实施内容 |
金 额 |
其中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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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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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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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效 益 分 析 |
示范 带动 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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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环境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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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收入、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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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项目单位责任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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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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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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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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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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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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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评审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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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审专家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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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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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A) |
中(B) |
差(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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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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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单位状况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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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建设必要性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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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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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生产建设条件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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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建设方案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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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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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构成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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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效益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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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示范带动作用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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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态效益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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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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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评 审 专 家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业 |
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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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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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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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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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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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财 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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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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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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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对本级备案项目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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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申
报
表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时间: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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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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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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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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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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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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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
社员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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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拖拉机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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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拖拉机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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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农机具数量(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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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获机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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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插秧机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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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经营土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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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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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设备(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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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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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大院 建设 情况 |
机库(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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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宽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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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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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棚(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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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宽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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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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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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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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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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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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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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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设施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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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保养工具配备情况 |
电焊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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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地槽(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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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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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力扳手(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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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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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装工具(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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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斤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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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设备(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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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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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油枪(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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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意见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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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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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示范大院)建设项目建设指南
一、农机化示范大院建设分类
(一)农机化示范大院分类依据
农机化示范大院的建设规模以示范点的耕地面积、人口、大中型农机具拥有量及发展趋势,以及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实力为依据来确定。通常情况下,按照每300亩耕地配备1台大型联合收获机和 每300亩耕地配备1台7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农机具配套比不低于1:2。
1、作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2、人 口:不少于1000人;
3、大中型农机数量:不少于20台;
其中:小型示范大院大中型机械不得少于20台。作业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中型示范大院大中型机械不得少于30台。作业面积不得少于6000亩;
大型示范大院大中型机械不得少于40台,且必须拥有烘干设备,作业面积不得少于10000亩。
4、建设主体: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或家庭农场。
(二)农机化示范大院占地规模分类
小型:农机化示范大院占地3-5亩。机库棚不少于20间(或有相应面积),有维修保养区、演示展示区、培训室及办公管理用房等。
中型:农机化示范大院占地6-10亩。机库棚不少于30间(或有相应面积),有维修保养区、演示展示区、培训室及办公管理用房等。
大型:农机化示范大院占地11-15亩。机库棚不少于40间(或有相应面积),有维修保养区、演示展示区、培训室及办公管理用房、烘干设备及场地等。根据需要应配备流动跟踪服务车辆。
(三)农机化示范大院建设法人主体
农机化示范大院的建设和管理法人主体是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等,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农民自筹,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经营、自我发展”。
二、农机化示范大院建设样式
农机化示范大院建设样式,功能布局示意图见附件。
三、农机化示范大院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机库棚区:机库为砖混或钢架结构的标准化库房主体为封闭式结构,采光、通风条件良好;地面平整、硬化;防火、防盗、防垮塌等安全设施达到要求;能够满足半喂入收割机、高速插秧机、农用飞行器等停放要求,单机库位长宽高一般不得少于3.5米×6米×3米,特殊机械根据停放要求建设;机棚为半开放式钢架结构,地面平整、压实,可硬化。能够满足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等存放需要,一般单机棚位长宽高不少于3.5米×6米×3米,特殊机械根据停放要求建设。
(二)维修保养区: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的维修间(不少于25平方米)、配件库(不少于10平方米),露天维修场地,维修地槽根据需要建设。维修工具配备(千斤顶、扭力扳手、常用拆装工具、电焊机、切割机、砂轮机、气泵、黄油枪等)能满足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需要。要根据拥有大中型机械数量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取得农机维修职业证书的专业维修人员。
维修间可独立或在机库一侧,配件库紧靠维修间,或二者合并,配件应上架分类存放。
在维修保养区附近要配备清洗设备,建设清洗地槽,能够满足农机具清洗和污染物处理要求,做到大院和机械整洁干净
(三)培训及办公管理区:为砖混结构,培训室不得少于50平方米,办公管理用房不得超过25平方米;能够满足农机大院的管理、机手培训需要。农机化大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电脑及传真机,建立“农机通”信息平台,大型的农机化大院有必要建设农业机械远程控制管理平台,能随时掌握机具的动态作业情况。
农机化示范大院要统一标识,在大院大门正上方(或右侧)悬挂××村农机化示范大院标识。
(四)展示演示区(停车场):方便机械出入和临时停放需要,停车场需硬化处理。
(五)粮食烘干区。粮食烘干区要相对独立,要根据烘干机大小建设烘干厂房或简易库棚,烘干机与墙壁间距不得少于1米;周围场地需要硬化,能够满足谷物堆放要求
(六)育秧工厂。育秧工厂相对独立,有育秧车间100平米以上,育秧流水线2台(含)以上,插秧机2台(含)以上,附原育秧工厂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4
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示范大院)建设规范化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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