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牧罚〔2020〕24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4日 |
北农牧罚〔2020〕24号
当事人:黎XX
性别:X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码:441781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阳春市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黎XX于2020年7月17日运输22头生猪到广东省阳春市XXXXXXXXX饲养,路过清湾镇被北流市清湾镇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站人员拦截下来,车牌号粤XXXXXXXXX。经询问,黎XX是货主,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驾驶证;4、相片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黎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2020年7月18日,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牧告〔2020〕24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同意本机关的调查结论及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货值金额26400元的30%即人民币792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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