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兽药)罚〔2020〕2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4日 |
单位名称:北流市西埌镇李芳锦兽药店
地址:北流市西埌镇新民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锦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
2020年7月21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5人到北流市西埌镇李芳锦兽药店监督检查,发现肠炎痢毒停5盒,鱼腥草注谢液4盒,黄连解毒片208包,甲砜霉素片276包,盐酸林可霉素片100包,以上兽药追溯码无法追溯,该店也无法提供资质,故北流市西埌镇李芳锦兽药店属经营假兽药。2020年7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2020年7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兽药)告〔2020〕2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所有假兽药。
2、处以经营假兽药货值597.5元3倍罚款179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或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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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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