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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公告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卷烟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对原《合江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重新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7月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修订后的《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得到会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公布如下。

合江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7月22日

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烟草专卖管理“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江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拟经营烟草制品场所的中轴线到最近经营烟草制品场所的中轴线,沿着行人符合交通规则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面积,经营场所应当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在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不包含办公区域、仓库和停车场。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群众、保护未成年人、控烟履约”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七条 新设置零售点布局标准:

城区布局标准。老城区内间距不得低于50米,新城区内间距不得低于80米。(老、新城区范围划分是:符阳街道的建成区域,以贵妃大道、贵妃北路、符节路道路中心为界,东南侧至马街为老城区,西北侧至高速出口为新城区)。

农村布局标准。

(一)镇政府所在地、集中赶集场间距不得低于50米。(镇政府所在地范围是: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或主场镇。集中赶集场范围是:定期聚集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从场头至场尾。

(二)非镇政府所在地、非集中赶集场,以村为单位,按照各乡镇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乡村人口数1‰(人口数据统计见附表,数据每三年公布一次)进行总量控制,实施控量循环。

公路沿线布局标准。居民房屋间距10米以内,且集中居住20户以下不设置零售点,21户以上5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51户以上100户以下可设置2个零售点,101户以上参照农村赶集场所按间距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特殊设置的规定

第八条 以下情形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的限制,按照各项单独设置的规定执行,且不作为周边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

(一)城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农村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采用开架自选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酒楼、KTV(酒吧)、经营场所不临街的茶楼(咖啡吧、会所、网吧),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经营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的商场可设置2个零售点,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可设置3个零售点。

(四)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设有便民服务店的加油站、加气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封闭性住宅小区内按照入住户数1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户为基准,每增加200户住宅户数可增设1个,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小区内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

(六)部队营区、高等院校、独立大型工矿区、农场、车站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封闭性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七)景区内主要服务游客的内供点,固定经营户1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户为基准,每增加1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

(八)综合型农贸市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商贸市场,固定摊位在30个以下的设零售点1个;31个以上150个以下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151个以上300个以下设零售点不超过5个;301个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临街的商业门面按照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市政建设、城市规划需要,房屋拆迁或其他政府行为等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一)还房安置且符合固定经营场所要求的,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二)未还房安置的,申请人迁至其他地点经营,其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因城市管理不能在原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一)因政府行为致使占道零售点无法继续经营,迁入店内经营的。

(二)因政府行为致使占道零售点改变经营地址而需继续占道经营的。

第九条 以下经营主体,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营,可设置一个零售点,申请人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一次优惠政策,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残疾人,设置零售点按本规定间距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限制。

(二)伤残军人、烈属,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已领取《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第四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专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害、有毒、放射性及其易燃易爆物品,且无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内及其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沿行人可行走通行(符合交通规则要求)的最短路径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决定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四)自动售货机、流动摊点;

(五)违法建筑;

(六)政府相关机构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 “以下”、“以上”、“每增加”、“内”、 “不超过”指包含数据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24日实施,有效期五年。2016年6月5日实施的《合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合江县乡村人口数量统计表附件.xls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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