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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通报七起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案件一:

7月2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昌吉农业园区某农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构成未履行开办者义务的违法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件二: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生鲜食品直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毛芹以1.7元/公斤的购进价格提价至6.8元/公斤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为300%;西兰花以5元/公斤的购进价格提价至8.8元/公斤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为76%;花菜以5元/公斤的购进价格提价至8元/公斤进行销售,购销差价率为60%。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案件三: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牡丹园便民直销点进行检查。经查,租赁人王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招租20家租户开办便民直销点进行经营,其中3家蔬菜经营店销售的蔬菜未张贴价格标签。当事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构成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市场无照经营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

案件四: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大型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卖场标示胡萝卜价格为1.99元/公斤,但在结算时以2.99元/公斤的价格进行结算,共计结算15.87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虚假标示商品价格与消费者交易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案件五:

7月2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百灵鸟牌抗病毒胶囊、谦德牌肺宁片等药品未张贴价格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

7月2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福源堂牌益味消食片等药品未张贴价格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

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风元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蔬菜未张贴价格标签。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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