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轨道集团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外部建设项目进行巡查
| 所在地区: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4日 |
?根据市轨道集团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近日,市轨道集团地保办对贵阳轨道1、2号线控制保护区内的已审批外部建设项目进行巡查。

地保办对湖山郡二期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地保办对林城东路与长岭北路交叉口人行地下通道现场进行检查
此次巡查重点对施工中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措施开展了检查。由于目前正处于汛期,地保办分别对湖山郡二期、林城东路与长岭北路交叉口人行地下通道、新秀城等有深基坑工程的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地保办向各项目相关单位传达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对于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并强调各项目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工作,必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巡查或监测,确保轨道交通结构及运营安全。
文 图:郭通达 马振兴
延伸阅读: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接驳通道和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降水、地基加固、锚杆、锚索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等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施工作业影响区域动态监测,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施工作业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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