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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字[2020]211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北市监处字[202021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刘强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生抽王1瓶(1.8L/瓶),食用调和油1瓶(5/瓶);

2.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黑猪牌铝锅1个(30cm);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724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市监处字[2020211

当事人:刘强

经营场所:北流市石窝永盛街***

身份证号码:452526********471

联系电话:177******96

联系地址:北流市六靖镇**村分吉田组**

经查,你在位于北流市石窝镇永盛街***号处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扣押的食品及工具包括“黑猪牌铝锅”等3个品种(详见《财物清单》),货值金额330元,其中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因没有建立使用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无证证明》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扣押的食品工具一批及《财物清单》1份等证据为证。

202072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北市监告字[20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你能够老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生抽王1瓶(1.8L/瓶),食用调和油1瓶(5/瓶);

2.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黑猪牌铝锅1个(30cm);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名称:北流市财政局,帐号:548212010102945711)缴纳罚款,并到我局办理结案手续;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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