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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常莹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靖西市常莹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025MA5MY3WM3P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甲乡新荣街(二中北校区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凤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你(单位)在未查验化妆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2日从靖西市顺宁超市购进花蜜净白美白去黑头洁面乳等化妆品摆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货柜上销售。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经营门店检查时,查获花蜜净白美白去黑头洁面乳等3个品种24瓶化妆品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88元,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在未查验化妆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购进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顺宁超市批发中心》销售单据、《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扣押的物品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0〕24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梁凤舞签收。在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我局以靖市监强措〔2020〕24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扣押的化妆品;

3.罚款28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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