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处理“车窗抛物”动真格 3日5人受处罚
|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9日 |
记者近日从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了解到,交警部门多措并举查处“车窗抛物”违法,在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下,成效逐步显现。最近,连续3日共有5名车窗抛物驾驶人或乘车人受到教育和处罚。
7月22日14时30分,一辆车牌号为粤F2**13小客车上,乘车人向车窗外抛出物品,民警依法对乘车人处罚1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7月22日13时46分,一辆车牌号为粤S2**62的小客车上,乘车人向车窗外抛出物品,民警依法对乘车人处罚1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7月22日11时9分,一辆车牌号为粤FX**39的小客车上,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民警依法对乘车人处罚1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7月23日10时许,一辆车牌号为粤FV**58的小货在莲花大道存在“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交警大队一中队通知驾驶人到中队接受处罚。民警依法对其处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7月24日10时50分,一辆车牌号为粤F8**62的小客车在莲花大道存在“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交警大队一中队通知驾驶人到中队接受处罚。民警依法对其处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以上“车窗抛物”视频和照片均通过智慧交通系统抓拍,接受处罚的驾驶人和乘车人看完视频后,均表示愿意接受交警部门处罚,表示今后再也不会做出“车窗抛物”的违法且不文明的行为。
此外,浈江交警部门还接到群众举报的“车窗抛物”视频3起,目前正在联系涉车驾驶人。
交警提醒:“车窗抛物”既是不文明行为,又是违法行为,轻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重则导致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车窗抛物”驾驶人或乘车人的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广大市民养成文明驾车乘车的良好习惯。通过市民举报,进一步提升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共同擦亮“善美韶关”的城市品牌,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转载韶关日报 魏生革 张云飞 温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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