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 领域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公告
|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9日 |
为进一步落实《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公共交易领域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3〕17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起草了《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切合实际实际,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
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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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地址: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潭社区城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县大数据发展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30700
联 系 人:韦晓妙
电 话:0778-522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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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
?2020年7月29日
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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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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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受理、处理,提高投诉处理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投诉投诉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虚假恶意投诉阻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投诉处理应坚持协作配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便高效,坚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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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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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受理各自领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财政部门、卫生部门(主要是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负责受理政府采购领域的质疑、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负责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领域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国资管理负责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领域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中心日常交易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和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投诉,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告投诉受理机构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需要而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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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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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应当首先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异议或质疑答复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或质疑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或质疑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五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且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按程序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投诉人,受理日期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三)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填写转送单,连同相关投诉材料,在三日内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具体,投诉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有效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同一投诉已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或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或质疑没有提出异议或质疑、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不符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九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都安瑶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收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和职责分工确认投诉受理机构,并应在三日内将投诉件转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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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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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应采取书面审查和当面核实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等调查方法理清事实,正确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笔录应让被调查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二十四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案件调查情况透露给其他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经审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并终止投诉调查处理;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
第二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把投诉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听取双方意见,并根据他们反映意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认真审查,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情况属实,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经审查,认定招标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招标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招标活动;
(二)招标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招标合同的,决定招标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招标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招标合同的,决定招标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经审查,认定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中标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招标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中标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中标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招标活动违法,给招标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四)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五)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六)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七)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八)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行政主管批准可适当延长,并提前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投诉人对受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投诉人用电话质疑、来访咨询等方式进行非正式投诉的,接诉部门应一次性准确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招标(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出恢复招标(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按上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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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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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都安瑶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都安瑶族自治县监察局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和都安瑶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的档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的投诉件和处理结果应及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结果应予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第四十三条?都安瑶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诉案件联合调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投诉调查处理中的问题,确保投诉处理工作有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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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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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六条?被投诉人无故不服从处理决定,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四十八条?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办案人员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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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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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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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投诉受理审批表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决定书
?4.?投诉转送登记表
?5.?投诉转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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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诉受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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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投诉人 | 投诉件 收到时间 | ||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 |||
投诉内容 | |||
受理决定 | 投诉符合受理要求,建议同意受理。由XXX、XXX同志负责调查。 ?负责人: ?年???月???日 | ||
领导批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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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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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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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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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或个人):
你在?XXXX?年?XX?月?XX?日投诉XXXXXXXXXXXXXXXX等事宜,所述情况和相关资料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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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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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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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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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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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或个人):
你在?XXXX?年?XX?月?XX?日投诉XXXXXXXXXXXXXXXX等事宜,所述情况和相关资料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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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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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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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转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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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投诉人 | 投诉件 收到时间 | ||
投诉事项 | |||
拟办意见 | 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此投诉件转送XXX部门调查处理。 ? ?负责人: ?年?月?日 | ||
领导批示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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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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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转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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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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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部门:
现将XXX关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投诉件转送贵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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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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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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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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