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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县检察院依法对四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7月21日,由北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杜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朱某、姜某某等7人4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北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北川县首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北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以及规定禁猎期和禁猎工具的通告》,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在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2019年9月以来,何某某、谢某某、杜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朱某、姜某某等7人为猎捕野生动物销售获利或个人食用,分别采取使用猎夹、安装电网等方式在北川县境内的山林中非法捕猎野生动物。4起案件7被告人先后共计捕杀了小麂3只、毛冠鹿1只、猪獾1只、野猪1只。其中小麂、毛冠鹿、猪獾、野猪均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

经开庭审理,北川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杜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朱某、姜某某等7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费用共计13300元。7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检察官提醒:任何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理念,拒捕、拒食、拒买、拒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守护餐桌安全。

 

(拟稿:马明  签发:王良平 报送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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